上海音乐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 (试行)

发布者:汪国安发布时间:2023-03-30浏览次数:10

    为推进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展,不断提升监督效能,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六位一体”监督矩阵,形成协同发力机制,强化日常全方位监督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在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党风廉政监督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日常管理。

    二、监督对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监督对象是全校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政领导班子。

    三、选聘办法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第四条 学校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推荐范围为在教职工中有威信的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群众,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参政议政能力。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推荐程序

(一)在充分听取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以及系部意见的基础上,经校纪委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名单。

(三)为每位党风廉政监督员发聘书,聘期二年。可以连选连聘。党风廉政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学校纪委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四、职责与权力

  党风廉政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明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党纪政纪、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党章党规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及时向纪委反映。

(二)参加校党委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活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

参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调查研究等工作,收集二级单位教职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

(四)反映、转达师生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党政领导班子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投诉。    

(五)了解和反映基层单位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重大工作部署情况,反映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中央、中纪委、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学校党委、纪委贯彻上级精神、工作部署安排的意见和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二)根据监督需要列席所联系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政联席会、日常工作例会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

(三)参加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座谈、研讨、信访件分析等有关会议,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四)享有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不廉洁勤政、不按章办事,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现象和行为的批评权,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学校纪委反映,必要时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权利中如遇到抵制或拒绝监督、消极应付、恐吓刁难、打击报复等情况,有权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要求学校给予保护和支持。

    五、日常管理与考核办法

    第八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业务培训、沟通交流、意见建议、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等机制

    第九条校纪委每年结合履职尽职情况对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所在单位,作为年终考核、绩效分配的依据。对履职突出的党风廉政监督员给予适当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发生违纪违法违规问题被查处、工作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学校纪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予以更换。

    六、  

第十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积极支持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工作,根据工作情况、主动邀请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本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部署、民主生活会、重要会议和活动,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党风廉政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党风廉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