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发布者:唐天祺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365

上海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开展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有关规定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我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各所属系部、附属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学校投资的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有经营管理权的公司负责人;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七条  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系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组成。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商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校审计处商同校组织部每年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商议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对计划进行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校审计处商同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各单位(系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色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严格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各所属系部、附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 本单位、本系部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

(六)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主要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校审计处在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审计工作,但不得将项目整体委托其他组织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  对同一单位(系部)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同一单位(系部)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予以审计立项,并成立审计组。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或者原任单位(系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校纪检监察以及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当召开由组织部、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系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述廉报告;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校审计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形成审计报告,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校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报协管及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提交组织部,视具体情况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校审计处按照规定向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校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部)存在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校审计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系部)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校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发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校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校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系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校审计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系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系部)现任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系部)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执行跟踪审计。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音乐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沪音院字﹝20134号)同时废止。

 

 

 

 

                                                    上海音乐学院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