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宋添发布时间:2021-11-01浏览次数:366

上海音乐学院绩效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绩效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和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及其人员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审计程序,对被审单位(系部)或具体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组织经济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济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济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我校绩效审计的对象为使用国有资金或资产开展教学管理活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艺术实践活动等其他经济管理活动的下属单位(系部)或具体项目。

第四条  校审计处负责绩效审计的组织和实施,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协助。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单位(系部)或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系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人员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保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可以同时对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国有企业绩效,也可以根据学校管理需要扩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绩效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和原因;

(三)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安排到位、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重点关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以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情况,分析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同时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二)企业经营活动的绩效情况,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非正常盈亏原因,评价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既可单独立项,也可与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审计项目同步开展,或作为前述审计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审计方法

第十三条  校审计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数量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专题讨论会、标杆法、调查法、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目标成果法、公众评价法等。

 

第四章  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校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制度、标准、绩效目标等,结合被审计单位(系部)或项目已建立的评价标准,以及听取被审计单位(系部)、专家学者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第十八条  绩效审计由校审计处根据上级或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有关单位(系部)的委托以及学校的工作要求,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等。

第二十条  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收集审计证据、分析评估审计证据并得出审计结论、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初步形成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在分析评价审计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要求编写绩效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系部)意见、与被审计单位(系部)充分交换意见、修改与形成正式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校审计处可视具体情况对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二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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