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7010

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推进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推进我院教育内涵建设,具体实施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我院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使更多的优秀学生获得拓展国际视野的机会,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二、资助原则

第三条 “侧重资助、顾及特需”:“学生海外项目”是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我院将遵从政府、学校、学生共同出资的原则,制定好实施方案,做好相应的资金配套。

第四条 “侧重学分、顾及友城”:选择海外大学以专业优势强的知名大学为主,以能获取学分、互免学费的中长期校际合作项目优先;选择海外实习机构以海外企业、专业领域相近的为主,以全球500强企业优先;选择国际组织以符合国家外交战略、为公共外交服务为主,以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优先。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能以本市国外友好城市作为目的地的将重点支持。

第五条 “侧重优秀生、顾及贫困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校内遴选程序与办法,选拔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项目。对品学兼优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将予以重点支持,并加大资助力度,以使更多学生在读期间获得海外学习机会。

 

三、资助条件

第六条 项目资助对象: 上海音乐学院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在读学生,一般建议本科二、三年级(四年制)和二至四年级(五年制)的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生、硕士生(不包括委培、定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一般建议研究生入学第二年赴境外学习、实习;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和留学生。申请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应达到接受学校、企业机构或国际组织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应缴清派出年度的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项目资助类型为:(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第九条 资助内容:对往返机票、保险费、学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予以部分资助。

第十条 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且该生在其同一学段(指本科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欧美国家:25000-30000元/学生/次;

亚洲和港澳台地区:15000-20000元/学生/次

 

四、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成立校级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负责,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会同各系、研究生部及教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该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海外项目”校内遴选监督机制采取“个人申请、部门推荐、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做到事前公示,从制度上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各系、部审核,院领导审批。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至国交处/港澳台办及教务部门审阅。国交处/港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及公示,经确定无异议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执行(详细申请程序请参照《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请流程》)。

五、结项

第十四条 我院承认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期间于所在院校选修的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应主动保持与导师、院系、国交处/港澳台办的联系。

第十六条 学生结束海外学习、实习任务后须尽快返校,回校后应及时凭海外学校或实习机构出具的成绩单或实习证明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完成兑换学分等相关手续,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相关导师认定。学生在院教学管理部门协助下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将学习、实习报告(1500字左右,提供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机票(发票、行程单、登机牌原件)及实习期间所产生的食宿行费用的票据一并交至国交处/港澳台办,国交处/港澳台办凭学生提交的票据等材料到财务处核销并将报销所得金额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我院“学生海外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根据院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