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20浏览次数:8117

上海音乐学院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上海财政上海市级机关外宾接待费管理办沪财[2014]24 号】制定本施细

第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请或做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外宾接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要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五条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 5 (含抵、离境当)招待人数按批准人数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六条  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行接待费开支准,不得擅自突

第七条  外宾接待费的报销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章 标准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十条  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 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外宾日常伙食(含酒水饮料)标准副部级每人每天 500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 300 元。

第十一条  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

()外宾宴请(含酒水、饮)标准:宴请每人每次 300 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 150 100 60 元。

()外宾来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 2 次,包含赴地方访问时,由地方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 1 次宴请。

第十二条    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 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减少随行车辆。

  ()外宾赴地方访问时应当按级别乘坐相应等级标准交通工具长级及以上外宾可提供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软(含高/动车商务全列软席列车一等火车高级软),其他人员可提供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席 (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赠礼1次。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400 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 200 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十四条  外宾在华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以及保险、护照、签证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

第十五条  对来访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专家学,可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宴请外宾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按照礼宾要求, 从严掌握。外宾 5 ()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1 以内安排;因语言等问题中方人员可以稍有增加;外宾超过 5 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 1:2 以内安排。

第十七条  陪同外宾赴地方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不再领取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外宾来访报销经费时,需事先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