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境外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7967

上海音乐学院境外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是我院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受理、审核、协调落实各系、部门境外接待工作。

第二条 各系、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合作的需要提出接待工作计划,上报国交处/港澳台办。境外方顺道来访原则上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由国交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境外方专程访问,原则上应提前两个月由相关系、部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出申请,由国交处/港澳台办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提出接待计划的同时,要附拟定的具体接待安排,内容包括:1、 日程安排(明确时间);2、 接待地点(明确会见地点及参观路线);3、 接待人员(明确参加接待人员名单及分工);4、 经费预算(明确接待费用出处)。

第三条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接待工作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阅同意后由邀请部门具体实施。原则上,境外接待的申请提出部门即为境外接待的主要承接部门,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把握接待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 承接接待的主要部门在境外接待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OA系统和学院网站后台提交接待活动简讯或新闻通讯,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统一编制接待纪要。

第五条 境外接待工作的接待费用原则上由承接部门承担,如需申请院方经费支持,应于制定接待计划阶段写明申请接待预算金额。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