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8017

上海音乐学院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是学院负责境外合作与交流的职能机构,是学院执行国家外交/对港澳台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院境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条 上海音乐学院国际/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在院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院领导主管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三条 国交处/港澳台办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我院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院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院国际/港澳台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开拓学院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负责协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安排或协助各系、部的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指导各系、部开展国际/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检查各系、部贯彻执行国际/港澳台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在主管境外交流与合作工作院领导直接领导下,国交处/港澳台办主要负责:

(一)组织和统筹安排学院的国际/对港澳台活动,处理国际/港澳台联络事务;

(二)负责与境外大学及文化机构的联络,不断开发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

(三)会同教务处及有关系、部受理、申报、复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会同各系、部审核长短期境外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五)落实团组出访计划,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六)向院内师生宣传外事/对港澳台政策和纪律;

 

第五条 学院的各系、部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系、部国际/港澳台合作和交流工作计划;

(二)完成学院交给的国际/港澳台接待任务;

(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报批材料的准备工作;

(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对引进境外长、短期专家的初审;

(六)做好来访境外专家的报批材料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做好国际活动(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八)做好赴境外院校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强化外事/对港澳台纪律,各系、部如有涉及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的活动必须报国交处/港澳台办,并经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系、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对港澳台政策,自觉遵守外事/对港澳台纪律,强化归口管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院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院与境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合作交流协议。

第七条 各系、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