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会议/国际学术研讨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5-20浏览次数:4559

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举办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会是开展学校国际学术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促学校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提高办学的国际化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为规范举办国际会/学术研讨的管理工作提高会议的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 号】和《国家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会议性质

适用本规定的国际会/学术研讨会指:由上海音乐学院主办或承办的、与会

者来自 3 个或 3 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以及双边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工作会议。根据规模和重要性等指,本规定所指的国际会议可分为重大国际会议、一国际会议、国际学术研讨


二、会议界定

重大国际会议:重要国际组织参与或支持的会议;邀请外国政府现职部长以上官员、前政要和国内外有重要影响人士参加的高级别国际会议;外宾人数超过 100 人或会议总人数超过 400 人的国际会议。

一般国际会议:外宾人数超过 20 人,会议总人数超过 100 人的国际会议。

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总人数不超过 100 人,以学术研讨为目的的国际研讨会。


三、规定和申报程序

 

1.  举办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校内审批工作由学校国际交流处归口管理。

2. 严格执行预报制,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学术研讨须上报年度计每年 11 月各(系部门申报下年度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处汇总后须上会通过方可执行。

3. 上海音乐学院必须为该会议的中方第一主办或承单位,否则申报工应由该会议的中方第一主办或承办单位直接负责。

4. 该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会需赴异地同时举办在上海申报同时,也需要请异地主办方在异地申报。

 

四、基本要求

 

由主办部门在学院 OA 系统行政请申报请示内容包括以下信息:

1. 会议名称、举办日期、地点、与会人数、经费来源。

2. 填写《上海市高等院校国际会议申报表》,并提交以下附件:

  • 会议议程、会议背景材料(附件一)

  • 与会人员名单(附件二)

  • 会议经费预算表(附件三)

  • 联合主办、协办承办确定意见(若附件

 

五、报批时间


1. 一般国际会/国际学术研讨会,需在举办期前 2 个月向国际交流处申报。

2重大国际会议需在举办期前 6 个月向国际交流处申报。

 

六、会议标准


    参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费用标准如下:

 

1.国际旅(特邀代表):原则上只承担外方特邀代表飞机经济舱的国际旅费,以下几种人员经申请可以承担其飞机公务舱的国际旅费:

(1)外方校级以上领导;

(2)年龄七十周岁以上;

(3)其他经分管院领导批准的特邀代表。

 

2.住宿费四星级及以下


3.主题发言:2000-3000 /次(需提交发言稿)


4.专家补贴:300 元/天(餐补:200元,交通补贴:100元)

5.观摩:原则上安排一次艺术观摩,按照实际支出结算

 

6.场地租金:150 元//

 

7.同传备:100 元//

 

8.一次宴请:180 元/

 

9.车辆租金: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1000元,小轿车(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800元

 

10.工作人员食宿450 元//

11.志愿者误餐补贴100 元//

 

12.同声传译费:5000-6000 元/人/


13.办公用品、消耗材料、会议文件印刷等:不超过 100 元/人/天。与会期间不发放会议纪念品,不组织公款游览等。国际会议和国际学术研讨会原则上安排在学院会议场所举办。对于国际旅费、主题发言、专家补贴、住宿费确需超上限支出的,须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各系、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坚持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开支,不得简单将上限作为统一标准进行开支。

 

七、会后小结

国际会议国际学术研讨结束一个月内举办者须向国际交流处提交相关的会议小结、会议照片等未按规定提交总结材料者,会议费用不予报销。

 

八、附则

1.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会议组织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