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5567

上海音乐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一、   管理原则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二条 学院在职教职工原则上由学院委派出国(境)执行公务,可办理 “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三条 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每年出访不超过2次,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5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两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10天。(如出访任务性质为演出或参加国际会议等学术活动的团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后简称国交处/港澳台办)是本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因公出国(境)的年度计划;审核和报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计划;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等有关手续。

第五条 财务处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经费先行审核,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第六条 组织部严格审核、统一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批件或备案表。

 

三、组团计划的提出和确定

第七条 各系各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交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提出列入下年度组团出访计划的申请。组团出访计划及初步预算及经费来源须报国交处/港澳台办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和院党委会审批核准。

第八条 已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访项目必须提前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将出访报告、计划、出访预算、邀请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详细意见等上传至OA系统提交至院长办公室,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党政领导审批。

 

四、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经OA系统审批通过后,需通过内网(OA系统)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人员回国后,在2周内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交出国(境)任务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所有公示内容由国交处/港澳台办统一在内网公布。

 

五、计划外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条 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的组团申请。各部门及有关个人如收到上级部门、其他单位的组团出访通知,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须以部门名义(附部门主要负责人详细意见)形成报告,附相关材料上传至OA系统并提交至院长办公室,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党政领导审批。报送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函”由国交处/港澳台办归口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向组团单位报送名单。

 

六、 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受理、手续流程及出访完毕后

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办理流程详见《上海音乐学院因公出国或赴港澳手续办理流程》,《上海音乐学院因公赴台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国交处/港澳台办提交出访报告并上交因公证件后方可到财务处实行经费核销,报销单据需由国交处/港澳台办主要负责人加签。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外籍和港澳台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有关申报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附中因公出国(境)任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交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