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音乐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我校学生依法行使结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我院在校学生自发组织的面向全校的各种学术性、科技性、体育性、文娱性学生群众组织。列入学校行政编制的团体及其所属组织,包括学生会等不属此范围。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完善知识结构,实现自我服务为活动宗旨,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组织广大同学开展第二课堂,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当广泛的兴趣爱好和钻研精神,提高组织活动能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五条 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册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院学生会社团部递交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成立社团必须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国宪法、法规及校纪校规,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和义务、选举及换届间隔、会费的缴纳来源和管理使用等。
第八条 社团成立程序为:(1)筹备阶段:由发起人负责筹备,此时应由筹备人向所在系申请,经同意后向院学生会社团部报备,经允许方可开展筹备工作。(2)申请:筹备成熟后,由筹备人员向院学生会社团部递交建社申请和章程草案。(3)批准与成立: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和所在系审查合格批准的社团,在院学生会社团部登记后,方可宣布成立。
第九条 院学生会社团部每学年初对社团进行重新登记,各社团每学期初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社团解散后,将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院学生会社团部主管,对社团行使管理权,各社团必须在院学生会社团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各社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社团内部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视具体情况设置各部。
第十二条 社团领导机构设置必须精简,各部设置需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批。
第十三条 社团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新机构必须由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新成立社团理事会候选人由筹委会提出。选举后的社团组织机构人员名单,须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批后,方能生效。会长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上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换届时必须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社团部建立社团档案,由各社团负责提供有关建档材料。
第十五条 各社团秘书处(部)负责建立本社团档案。
第十六条 社团由于负责人或理事会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长期受影响,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帮助社团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七条 曾受到校纪处分或上学年本专业课程学习有补考科目的同学,不得担任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本专业课程学习有不及格科目的,不再担任以上职务。
第十八条 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于某种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必须向社团理事会做好有关移交工作并报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批。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社团工作遭受严重影响的社团干部,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根据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须将上学期社团成员的评定情况上报院学生会社团部,由院学生会社团部签署意见进行最后评定。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初新会员登记结束后,各社团会长将会费收入情况报院学生会社团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提前上交活动方案和经费计划,送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批。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活动的社团,以及院学生会社团部召集例会三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四条 跨校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需另外收费的活动,须在事前两周向院学生会社团部申请,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大型活动可以由社团承办,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团创办刊物,须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方可创刊。社团刊物内容实行主管教师负责制,即在出版前,必须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审查其内容之后方可出版。社团刊物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外传播。
第二十八条 社团经费一般由社团经过正常的渠道自筹,对浓厚校园学术气氛和有重大意义的活动,院学生会社团部视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九条 社团依自身条件通过勤工俭学等服务形式自筹活动经费,须经院学生会社团部同意,并须将经费收入情况报院学生会社团部。
第五章 社团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社团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个人”,经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由院学生会社团部视其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撤消登记,直到强令解散等处罚。
(一) 未经登记擅自进行活动。
(二) 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三) 违反总则的第三、四规定。
(四) 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受处分的社团及负责人,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进行处罚,超出社团部权限的,由院学生会社团部向有关部门建议作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会社团部。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学生会 社团部
二○○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