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11浏览次数:13767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保障我院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规范办理手续,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女教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在职的女教职工;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的;

(四)在市卫生局、医保局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的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

二.  女教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按正常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  女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女教职工的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四.  女教职工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女教职工除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五.  女教职工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及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程序

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女教职工生育后,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单》,就近到区(县)社会保险中心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申请时须提供下材料:

(1)生育人的身份证;

(2)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薄;

(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4)生育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帐户卡。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  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精神,女教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生育社会津贴后,单位可不再发放其产假工资。为关心生育期间女教职工,增强女教职工的敬业精神,同时确保女教职工在生育期间个人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女教职工在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期间,学院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国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发放,其他工资和津贴停发。产假期满恢复正常工作的,本人持所在部门证明到院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后,恢复正常工资。

七.  本实施意见自批准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音乐学院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