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数:13858

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1、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间?

答:上海从20143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哪些人群?

答:(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有一方为独身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是指什么对象?

答: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视为独生子女。

 

4、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按照《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5、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再婚后夫妻双方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再生育了一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因为该再婚夫妻已经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了一个子女。

 

6、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是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答:这种情况不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再生育的规定,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7、双方都 是外省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能否按照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再生育子女?

答:夫妻双方都是外省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其生育子女执行户籍地生育政策,不适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

 

8、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再生育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3)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再生育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5)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9、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单独夫妻,如果在上海申请再生育的,到上海市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10、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答:可以。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11、在上海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但没有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本市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的出生日期为准,在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以后(201431后)出生的,属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应当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补办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12、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海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新《条例》实施以前的规定予以处理。

 

13、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要退还?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退还。

 

14、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