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休生育假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4-27浏览次数:17957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休生育假的规定

 

为了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落实《上海音乐学院关于贯彻<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特制订《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休生育假的规定》。

一.    生育假分为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和授乳假。

二.    请假程序:

1.     产前假:怀孕女教职工根据实际情况需请产前假的,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2.     产假:凡怀孕女教职工确认预产期后,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3.     哺乳假:需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人事处备案。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     授乳假: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三.    销假程序:

1.     产假:期满恢复正常工作时,本人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和销假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恢复正常工资。

2.     哺乳假:期满恢复正常工作时,本人须提交销假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恢复正常工资。

上海音乐学院人事处

2010年9月

附:生育假期及相关待遇

生育假期及相关待遇

类别

条件

假期时间

待遇

相关政策

产前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28周),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

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

参照病假处理

一、工资基数按病假期间工资计发基数计算。

 

二、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三、产前假前,因身体状况原因孕期还需休假的,按规定申请病假或事假。

产假

单胎顺产

98

产假期间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或多胎

(由医院出具证明)

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

女方增加晚育假30天。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给假3天。

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由医院出具证明)

妊娠4个月以内15天;妊娠4个月以上42天。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

6个半月

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授乳假

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1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

每天2次,每次单胎为30分钟,2次授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备注:

1.       以上生育假期及待遇根据2001年市政府第109号令、2004年第33号令、沪劳保福发(200158号、沪劳保福发(200218号制订。

2.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八类地区补贴、地方职务津贴、物价补贴、地方生活补贴、医保补贴性工资。

3.       病假待遇:

校内工资:停发

国家工资:根据1981年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规定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    病假第3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90%,

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病假第7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