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电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3-18浏览次数:508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对电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电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相关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的电器设备资产指各种经费渠道购置、调入或捐赠用于办公、教学、科研等,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通用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000元人民币,专业设备单价大于等于1500元人民币的电器类设备。

第三条    电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挖掘现有电器设备的潜力,充分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电器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电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艺术实践等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电器设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体制,学校资产管理处是电器设备管理的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网络设备、音频视频设备、监控设备、机电设备、电子及通信设备、文体设备、厨卫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等设备的采购、验收、调配、报废审批、建账、对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处为电器设备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其中会议室、公共教室及琴房、小音乐厅、报告厅、学术厅等场馆的电器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各部门需指定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电器设备资产验收入账、资产清查、日常管理等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做好相应账、卡、物及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电器设备的需求申请及采购

第六条     器设备的配置遵循教学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不论通过何种经费渠道配置设备,必须事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预算申请,详细标明需要配置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预算金额、用途、存放条件以及效益分析。

第七条     各部门申购专业设备或批量申购设备,需在前一年5月份提出预算申请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分析论证后报财务处。预算经学院审议通过,财务处拨付后,需求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购申请,资产管理处依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第八条     各部门零星申购办公设备,需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购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照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配置。

第四章 电器设备的到货验收及入账管理

第九条    凡新增添的教学、科研、行政用电器设备,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入账及领用。

第十条     对于普通到货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对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电器设备和大型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小组共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记录包含: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订购是否相符,设备的外观、技术指标和功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验收记录与档案在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验收时如果发现破损短缺、性能指标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等情况,应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退、换或办理赔偿、补偿手续。

第十三条      设备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发票、合同、验收记录办理资产入帐、入库手续。

第五章 电器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做好所保管使用电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珍惜爱护,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的维修

1.要加强电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办公电器设备的维修由报修部门填报《设备维修申请单》,资产管理处将安排专人上门维修,维修结束后,报修人验收完毕,签字确认;若因维修产生费用的,需报修部门负责人加签。办公电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修。

2.专业电器设备的维修需由系、部填报《设备维修申请单》,经资产管理处验证同意后方可进行,并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电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安排相应的维修单位实施,费用由报修部门经费或资产管理处经费支付。电器设备原则上不得自行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贵重电器设备及大型设备的拆改,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拆改完成后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专业人员验收。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的借用

1.电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2.对于各系、部、处因开展活动,需要借用相关电器类设备的,须填写《设备借用申请单》,并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出借手续,所借电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设备须按时归还。如有损坏,使用部门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3.教职工退休或因工作调离,学生毕业离校,应归还借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岗或离校手续。出国学习人员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4.电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借用期限到期后借用人仍需继续使用的,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电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校外及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电器设备调拨(转移)

1.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各部门使用率低的电器设备进行院内调拨使用;对贵重电器设备进行院内共享调拨使用。

2.电器设备的内调,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填写调拨申请,经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办理调拨时须同时将所附的零配件及设备账、卡相关资料,随同设备一起移交调入部门。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电器设备调出至校外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追回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电器设备的报废、遗失(损毁)管理

第十八条      已经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1)属于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已淘汰产品;(2)零件严重磨损、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正常运行、设备老化,购买不到维修配件,无法修复以及无修理价值的电器设备;(3)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4)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第十九条      电器设备报废程序:(1)使用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设备报废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提交资产管理处。(2)由资产管理处按政策规定从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等方面对拟处置设备进行审核鉴定,认定确属可报废设备的,报学院资产处置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政府采购入围资产评估机构评估。(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凡待报废及已经批准报废的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设备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其中失窃须上报学校后勤保卫处备案;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具体参见《上海音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七章 电器设备的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的主要内容为账账核对、账卡核对及账实核对。

第二十三条 按统一要求,由各部门对所使用电器设备资产进行自查盘点,并将自查结果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自查盘点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贵重及大型设备须100%抽查),做出资产管理清查盘点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全校的电器设备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电器设备资产清查盘点结果对各使用单位的电器设备资产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和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音乐学院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