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家具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1-17浏览次数:5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具是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资,为加强家具类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第3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上海市财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 2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相关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指的家具资产指通过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调入、捐赠、自制的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能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在 1000元及以上的木制、钢木结构、皮制等桌、椅、床、柜、沙发、台架等用品。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不易移动的大批同类家具。

第三条    家具资产的购置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求出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防止盲购、积压、损毁、丢失等现象的发生;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家具资产,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家具资产在学校的各项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等工作中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系、部、处家具申购审核、采购、验收、调配、报废审批、建账、对账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处为家具管理的二级管理部门,需做好本部门家具的管理,其中会议室公共教室、琴房、小音乐厅、报告厅、学术厅、学生宿舍、食堂、其他公共场所家具由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各部门需指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家具资产验收入账、资产清查、日常管理等工作,做到责任到人、物尽其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做好相应账、卡、物及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需求申请及采购

第六条     各部门申购家具,需详细说明购置家具的用途、名称、数量、规格要求、安置地点以及经费预算、原有家具处置等内容。制作专用家具的,申请部门还需配合提供详细图纸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各部门批量申购家具,需在前一年5月份提出预算申请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分析论证后报财务处,预算经学院审议通过,财务处拨付后,需求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购申请,资产管理处依据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第八条     各部门零星申购家具,需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申购申请。资产管理处按照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配置。

第四章 到货验收及入账管理

第九条     凡新增添的家具,都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办理入账及领用。

第十条    对于到货家具,由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对批量采购的教室、学生宿舍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联合验收,逐条核对数量、规格。检验合格后验收小组在验收单上签字存档,验收小组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      验收时如果发现破损短缺、与合同要求不符等情况,应向供货商提出退、换或办理赔偿、补偿手续。

第十二条      家具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依据发票、合同、验收记录办理资产入帐、入库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系、部、处要做好家具的日常管理,珍惜爱护家具资产。

第十四条      各单位使用的家具应在指定位置相对固定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家具用途,更不得挪作私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组织活动借用家具,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家具资产维修:

1.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定期对其使用管理的家具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的家具应及时填写《家具维修申请单》报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

2.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家具设备非正常损坏的,使用部门要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者责任,在办理赔偿手续后,报批维修。

3.若使用部门有大批量的家具维修需求,须于每年的5月份之前提交,以便资产管理处在暑假内安排实施。

第十七条      家具资产调拨调整

1.教职工在学校内部调动,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具到新的岗位,应与原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新岗位需要的家具应由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向资产管理处申请,由资产管理处调剂安排。

2.学校教职工调离学校、离退休、离职等,应在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所使用家具的移交手续;在教职工单身集体宿舍借用家具的应在后勤保卫处办理退还手续,完清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离退休手续。

3.已确定校内调拨的家具,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填写调拨申请,经调出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人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调拨。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家具资产转移至校外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追回并上报学校,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报废、遗失(损毁)管理

第十八条      家具资产的报废管理

(一)报废的家具设备必须达到使用年限且已无法正常使用,也无维修价值的家具。

(二)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组织家具报废,所有拟报废的家具在申请报废的同时,须保留原物,在完成报废审核和残值评估后方可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处置。对于原物已不存在的家具设备,按家具资产遗失(损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家具资产的遗失(损毁)管理

(一)对于所有非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有账无物的家具资产都将按照遗失(损毁)予以认定。

(二)家具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须上报学校后勤保卫处备案;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具体参见《上海音乐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七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学院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家具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清查盘点的主要内容为账账核对、账卡核对及账实核对。

1. 按统一要求,由各部门对所使用家具资产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

2.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部门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做出家具资产管理清查报告。

3.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全校的家具资产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家具资产清查结果对各使用部门的家具资产管理工作作出评估和评比。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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