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交流合作计划专项经费实施细则.doc
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专项资助经费
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 则
为贯彻市教委精神,推进我院教育内涵建设“085”工程实施,储备专业发展所需的人才,早日实现“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的办学目标,构建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体制,进一步拓宽我院学生国际视野,特制定“2010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本专项经费的使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评申请者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外语水平等各个方面。本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
二、使用目的:
1. 赴境外参加教学艺术实践演出的学生;
2. 赴上海友好城市的高校(或我院姐妹学校)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且完成该校所修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的本科及以上学生;并通过考试,就读大学须向上海音乐学院提供学生成绩,凭成绩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认定并转换为上音学分。
三、申请对象
1. 申请者为上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四年制大三学生优先,五年制大四学生优先)和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生、硕士生,(不包括委培、定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 学校根据专项经费状况,2010年拟资助6名优秀学生。
四、申请条件:
1. 申请人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身体及心理
健康状况符合出国要求。
2. 学习成绩优良,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 缴清2010学年度学费和相关费用。
4、暂不接受港、澳、台学生的申请。
五、使用范围:
1. 本专项经费用于学院计划内学生赴国外学习和参加教学艺术实践演出。
2. 本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学生在国外友好城市学校(我院姐妹学校)就读期间学费与居留期间的食宿费用;护照签证费用、在外就读期间的交通费用、医疗保险费用、国际旅费等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如对方同意免除全部或部分学费,学院资助费用将酌情做适当调整。
六、申请程序
1、教学艺术实践演出由国际交流处制定计划,报相关部门及院领导批准执行。
2、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系友好城市的学校(或姐妹学校),在得到对方关于接受学生的专业、层次、人数等条件确认后,在院内各系、研究生部公布申请内容,由学生本人先向系或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由系或研究生部从中推荐适当人选报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核,报院领导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最终人选。
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3. 个人简历中英文各一份
4. 《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申请表》一式两份
5. 国外学校入学所需的其他材料(入学申请表、录音、照片等)
七、结项
1、参加学院教学艺术实践演出的学生返校后,须向院里提供一份出访演出成果汇报及节目单,教务处/研究生部将据此给予艺术实践学分。
2、获此专项经费资助的学生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凭相关收费凭证至院财务处核销费用。上交由国外合作学校盖章的成绩单复印件至教务处/研究生部。同时,必须并在一周内书面提交学习报告(1500字左右,提供电子稿和打印稿各一份)至国际交流处。派出的学生回校后应及时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完成兑换学分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