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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专项资助

管理办法(暂行)

一、指导思想:

为推进上海高等教育内涵建设“085”工程的实施,为高校后期发展储备人才,上海市教委下达了2009年度高校部分专项经费。我院首次获得作为校际交流合作计划的专项资金资助,主要用于医学和艺术类高校中赴上海有好城市或港澳台地区的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以上,且完成学校所修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本科及以上学生。

该办法依托我院整体创新发展的大好形势,以构建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宗旨,为早日实现“办一流音乐教育,创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在保持以往交流层次和水准的基础上,力争2010年我院的对外交流有所突破,让更多的学生走出国门,开拓视野,以达到交流学习的目的。

目前制定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针对2010年度对该专项经费的使用,未来将根据上海音乐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执行办法:

由于教委强调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学院在“085工程”中的定位,结合学科建设,须为学院教学服务、须用于学生。为了使此专项经费真正起到作用,,由学院领导牵头,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各系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本项目。

1.        教务处、研究生部将把计划内的学生交流演出纳入学生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学生出访演出将获得艺术实践学分。

2.        国际交流处将在上海友好城市的音乐高校及与我院签署友好协议的学校中优先推动交换项目。

3.        国际交流处将协助联系就读的境外学校,确定对方接受的专业范围、学生层次、人数等,学生向相关各系、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由相关各系及研究生部从中推荐合适人选,汇总报国际交流处,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最终人选。

4.        本专项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和核算,根据情况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5.        项目具体执行办法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校际交流合作计划经费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交流处

                                                                                                                                            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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