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室咨询人员守则
1、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并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2、 积极关注并尊重来访者,不得抱有任何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或政治的目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3、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来访者的任何记录,包括笔录、测验、信函、录音带等均属咨询专业资料,在未经来访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漏于他人。如用于学术研究,记录内容应加以改写,保证当事人不被辨认出来。
4、 咨询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不得有私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5、 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和技术,注意相互协作。
6、 使用心理检查、测量或对咨询进行录音时必须经过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7、 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权益。
8、 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
9、 在咨询关系中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助于来访者自我实现的适应力与心理成长。但不为来访者作决定,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判断和意愿强加给来访者,不使来访者过于依赖咨询员。
10、当咨询员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而应向来访着讲明情况,做好转介工作。
上海音乐学院心理咨询室
200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