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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繁荣音乐创作,扶持优秀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发展先进音乐文化,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建立不断提高上海音乐学院作曲教学科研水平、出人才出作品的激励机制,特设立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并对其管理使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设立创作基金,是上海音乐学院加大对音乐创作的投入、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创办国际一流音乐院校的重要举措之一。鉴此,创作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学术导向、政策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属于学校的政策性投入资金,从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中

作为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2、为逐步形成音乐创作的良好发展环境,欢迎、提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

应对此类资金严格管理,保证用于音乐创作及相关活动。因此,企业、社会团体、

各种基金、海内外校友及以个人名义资助、捐赠的款项,也须进入上海音乐学院

创作基金专项经费之中,由院创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统一管理使用。

3、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划分为几部分管理使用:

创作委约专用资金60%

举办有关创作的学术研讨会和各种规格的作曲比赛等活动专用资金20%

新作品(包括学生优秀作品)试奏、录音及演出专用资金20%

4、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创作基金的具体分配、使用;院创作中

心负责创作基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核拨。

5、除经创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直接批准、策划、组织的重大活动,其他任何使用创

作基金的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申报、审批程序:

1)填写提交《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使用申请表》;如所申请资金使用为创作委约项目,则需同时填写提交《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约项目申请表》;

2)院创作中心受理、审查上述申请表格,并填写意见;

3)提交院创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4)如为举办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作曲比赛及新作品演奏等申请创作基金,在填写提交《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使用申请表》并先后获得院创作中心、创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所批经费额度使用;如申请创作委约项目,则在填写提交《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基金使用申请表》、《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约项目申请表》并获批准后,与院创作委员会正式签署《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约项目承接协议》,方可分期使用获批经费。

(注:除创作委约项目外的其他各类项目申请原则上均应属单位、部门行为)

6、按照本暂行规定第5条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在资金使用方面必须严格规范;

院创作中心、财务处对专项列支的创作基金严格监管,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上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的基

金内继续使用。每年520日前,院财务处向创作委员会提供上一年度创作基金

使用明细帐目表。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经制度、纪  律者,将按有关规定

严肃处理。

7、不断提高创作基金运作水平,发挥其最大效用,创作中心每年3月上旬负责对

上一年度各类创作基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审核评估,提出意见报创作委员会;创作委员会对所有项目进行严格验收、评审,并发布终审意见。

8、每年12月院创作中心3根据来年主要创作委约项目和重要活动安排情况,提出本基金下一年度预算;经创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后报请院长会议批准。

9、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创作委员会。

10、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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