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繁荣音乐学术交流,发展先进音乐文化,促进理论创新、艺术创新,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建立不断提高上海音乐学院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水平的激励机制,特设立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并对其管理使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是上海音乐学院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创办国际一流音乐院校的重要举措之一。鉴此,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学术导向、政策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为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使用、审核、批准等工作职能,成立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担任委员会主任,院科研处处长任秘书长。
2、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属于学校的政策性投入资金,经费额度暂定为每年30万元,从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中作为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3、为逐步形成上海音乐学院与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良好发展环境,欢迎、提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应对此类资金严格管理,保证用于学术交流及相关活动。因此,企业、社会团体、各种基金、海内外校友及以个人名义对这方面的资助、捐赠的款项,也须进入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专项经费之中,由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统一管理使用。
4、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根据其设立宗旨,原则上主要用于各学科专业各类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如主办国际性或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国际著名专家论坛、大师班相关学术活动、高级人才交流访问培训等。涉及表演艺术、音乐创作(如举办音乐会、参加国内外音乐节演出和各种音乐比赛作品比赛、组织创作活动等)的各类重要活动所需经费申请不在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使用范围之内;已获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学术项目不得再重复申报,已申报者不予受理。
5、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实行项目制,即以各类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该基金的使用。
6、任何使用学术交流基金的项目,都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3月份领取、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学术交流基金使用申请表》,要求1个项目填报1套表格(1式3份),不可多项一表;填表时请注明项目资金使用明细开支预算;
2)项目申报所在系、部门审查申请表,填写意见后于3月31前交院科研处;
3)科研处统一受理该年度申请表格并填写意见后,提交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决定申报的学术交流项目经费额度;
4)获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者即可按所批额度使用经费;
5)每年9月份补充申报一次(截止日期
6)各类学术交流项目申请原则上均应属单位、部门行为。
7、按照本暂行规定第6条申报并获批准的项目,在资金使用方面必须严格规范;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院财务处对专项列支的学术交流基金严格监管,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上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的基金内继续使用。每年3月31日前,院财务处向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上一年度学术交流基金使用明细帐目表。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为不断提高学术交流基金运作管理水平,发挥其最大效用,科研处每年3月份负责对上一年度各类学术交流基金使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审核评估,提出意见报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所有项目进行严格验收、评审,并发布终审意见。
9、每年3月份科研处还应根据本年度申报的主要学术交流项目情况,提出当年学术交流基金年度预算,报请院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
10、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学术基金管理委员会。
11、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