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使用
暂 行 规 定
为确保我院承担的上海市音乐教育高地建设工作正常规范开展和建设规划及年度项目执行书的顺利实施,如期完成音乐教育高地建设任务与目标,切实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若干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 经费来源、数额与使用范围
第1条 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的来源为上海市教委下拨的上海市地方财政教育事业专项资金和我院的配套资金。
第2条 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年度经费为660万,包括上海市教委教育高地建设专项资金340万和我院配套经费320万。
第3条 根据《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经市教委高教处批准的年度项目执行书内容与要求,音乐教育高地项目年度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与年度经费额度为:
1、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200万(含学院配套经费100万)。主要用于音乐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带头人和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以及专家讲学费用、教师培训进修费用、学术交流费用等;
2、专业建设。年度经费300万(含学校配套经费200万)。主要用于音乐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艺术实践基地建设和实践演出项目等;
3、教学条件建设。年度经费100万(含学校配套经费20万)。主要用于多媒体教室和专业实验室(即琴房)建设、教学设备管理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等;
4、教学管理。年度经费30万。主要用于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修订教学计划、确立新的课程体系并制定课程标准、试题库与考官信息库建设(含相关管理软件设计制作经费)等;
5、教学改革与研究。年度经费20万。主要用于课程建设、教材与课件建设、调研费、教学改革研究与会议交流费用等;
6、其他涉及音乐表演艺术学科专业建设工作的项目。年度经费10万元。
第二章 经费管理、使用、审批与监督
第4条 根据市教委和我院各项有关规定和要求,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列入学校专项经费管理范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科学规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截留和挪用、投资。
第5条 强化预算管理,由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市教委高教处审核批准的年度项目执行书对项目预算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使项目(及包括的各子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
第6条 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和子项目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政纪律,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年度项目执行书认真审核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7条 音乐教育高地建设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项目执行书所列入的各子项目范围执行,不得变更建设项目和经费使用计划。
第8条 申请使用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程序一般为:
1、音乐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于每年6月中旬根据本暂行条例第3条所列经费主要开支范围组织申报音乐教育高地下一建设年度(也即下一学年)子项目及经费预算,由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并据此编制、上报下一建设年度项目执行书;
2、在每一建设年度中,音乐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须按照上一建设年度申报并获批准的子项目范围,将申办的活动内容或事项及经费额度以报告形式交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子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核定经费。其中涉及师资队伍建设范围的经费使用还须报请上海市教委“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9条 院财务处负责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与监督,并在每一建设年度结束前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底经费决算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同时可据此作为填报下一年度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执行书和编制预算的依据。
第10条 院音乐教育高地领导小组每年根据教育高地年度建设项目执行书和院财务处编制的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本暂行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批评警告、停止拨款、撤销子项目、追回已拨款项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11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条 本暂行规定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上海音乐学院音乐教育高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