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上海音乐学院 >> 财务公开 >> 规章制度 >> 浏览文章

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使用

暂 行 规定

为繁荣音乐艺术交流,发展先进音乐文化,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促进上海音乐学院艺术创新,建立各学科专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积极参与国内外重要音乐比赛为国争光的激励机制,在上海市教委的大力支持下,特设立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专项资金,并对其管理使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设立“争光”计划专项资金,是上海音乐学院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创办国际一流音乐院校的重要举措之一。鉴此,该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

《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为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核、批准等工作职能,成立“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由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院艺术处处长任秘书长。

2、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属于上海市教委给予学院的政策性投入专项资金,经费额度暂为每年15万元,在学院财务中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3、为逐步形成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创作与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教师学生积极参与国内外重要音乐比赛、为祖国、上海市以及学院增光的良好发展环境,欢迎、提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对此类资金严格管理,保证用于相关活动。因此,企业、社会团体、各种基金、海内外校友及以个人名义对这方面的资助、捐赠的款项,也须进入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专项资金之中,由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管理使用。

4、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专项资金根据其设立宗旨,原则上主要用于音乐创作和表演艺术各学科专业教师学生参加国内外各项重要音乐比赛活动所需国际国内旅费。涉及音乐创作与表演艺术的其他活动(如主办各类音乐比赛、举行音乐会、参加国内外音乐节演出、组织创作活动等)所需经费申请不在“争光”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范围之内。

5、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的使用,实行以参加国内外各项重要音乐比赛的获奖成果和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申请、审核、批准的制度。

6、申请使用“争光”计划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申报、审批程序:

1)每年121-10日,申请者撰写申请报告,注明该年度所参加的国际、国内音乐比赛名称、主办单位、获奖等级,并将该项比赛布告、评奖公告和获奖证书原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另附参加该项赛事旅途费用明细开支单和相关票据原件;

2)申请者所在系、部门负责人审查申请报告和上列所有相关资料,填写意见后交院艺术处;

3)院艺术处受理申请报告,审查相关资料,填写意见;之后提交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于每年12月中旬召开的会议审议批准,并决定申请者使用该项资金的国际、国内旅费津贴额度;

4)获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申请者即可按所批津贴额度报销;

5)近3年内曾获国内外重大音乐比赛奖项者如参加此类活动,由本人申请并提交比赛相关资料,所在系和院艺术处审查签署意见后,经院“争光”计划资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从“争光”计划资金中支付申请者参加比赛所需旅费50%;如该申请者参赛获奖,本人所负担的余50%可再次按上列程序申请从“争光”计划资金中报销;

6)学院或学院责成有关系、部门负责组织、选拔(送)参加国内外重大音乐比赛的人员,由有关部门统一申请使用“争光”计划资金。

7、“争光”计划资金使用必须严格规范。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院财务处对专项列支的该项资金严格监管,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上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的资金内继续使用。每年年底院财务处向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供上一年度该项资金使用明细帐目表。在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为不断提高“争光”计划资金运作管理水平,发挥其最大效用,艺术处每年1月份负责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撰写评估报告报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

9、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争光”计划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10、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56

©Copyright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