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12日   

上海音乐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
工作归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上海音乐学院外事办公室是学院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一个职能机构,是学院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全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一个归口部门,其职能是: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全国的外事工作都应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管理体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音乐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国际交流处的指导,在院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院长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院领导中的其他同志在处理其分管的业务中,遇到涉及对外政策和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领导沟通,共同保证正确执行外事政策及政策的一致性。

第三条、外事办公室是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含港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我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工作规划;
(三)制定学院国际交流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开拓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渠道;
(五)负责协调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六)统筹安排或协助各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务;
(七)指导各系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八)检查各系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工作情况。

第四条、在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院长直接领导下,外事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组织和统筹安排学院的外事活动,处理国际联络事务;
(二)负责与国外大学、国外企业、国外企业驻沪机构的联络,不断开发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
(三)会同教务处及有关系受理、申报、复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四)会同各系审核长短期外籍专家项目,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
(五)落实团组出访计划,办理出国手续;
(六)向院内师生宣传外事政策和纪律;
(七)负责学院师生其他涉及活动的审核与备案。

                      
第五条、学院的各系和部门要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系和部门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计划;
(二)完成学院交给的外事接待任务;
(三)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各项报批的申报材料;
(四)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工作;
(五)对派出教师、引进外籍专家的初审;
(六)做好来访外籍专家的报批材料及教学管理、生活管理等工作;
(七)做好国际活动(会议)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八)做好对外交流学生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九)完成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强化外事纪律,系和部门的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涉及外事活动必须报外事办公室,并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各系、部门负责人要主动了解外事政策,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强化外事归口管理,严格防止越权行事、先办后报等现象,在没有学院批准和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部门,均不能擅自代表学院与国外机构(大学、公司、科研机构、协会等)签署校际合作交流协议,有关部门必须在
学院法人或法人委托签署的协议生效后,才能进行具体操作。

第七条、各系、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一)外办负责报批聘用外籍名誉教授、荣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等手续;
(二)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培养计划的审核,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招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对国际学术活动(会议)的审核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四)院教学办负责留学生的教学和生活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组织人事处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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