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9日   

上海音乐学院出国(境)工作管理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
1.根据上海市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规定,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学院在职教职工必须由学院委派出国(境)执行公务,方可办理到办理“因公普通护照”,及“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台湾通行证”。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可以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一律自行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因私护照及港澳通行证。
3.在职教职工一年出访天数不得超过15天(假期除外),党政局级干部每年出访不得超过2次,在外停留时间一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10天,两个国家(地区)最多不超过12天。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公室是本院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落实公派出国(境)的年度计划部门和个人计划外出国(境)的申请;审核和报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计划;办理通行证、入台证、护照、签证等其他有关手续。

(三)、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的提出和确定
    外事办公室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年度的组团出访计划,各部门各系根据业务工作和对外合作的需要提出列入下年度组团出访计划的申请。组团出访计划及初步预算须报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长,确定经费出账渠道。经批准的组团计划由外事办公室组织实施。

(四)、计划外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和批准
    原则上不受理计划外的组团申请。各部门及有关个人如受到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邀请或得到上级部门,其他单位的组团出访通知,在认为却有必要的情况下,须以部门名义形成报告,由系主任签字,经外事办公室审核,报院外事分管院领导。送报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同意函”由外事办公室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向组团单位报送名单。

(五)、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受理、手续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1. 所需材料
a.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到外办领取),按照表内所列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经系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部、组织人事处、外事分管院长批准同意签字有效。
b.前往国家(地区)本土发出的邀请信原件,邀请信内容应包括出访目的和任务、出访日期或期限、出访费用、人员名单等,必须用有邀请单位地址、电话的信笺纸打印,并由邀请人签名方有效。有些国家有特殊要求,请登陆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网站www.shfao.gov.cn查询。
赴台湾地区除需邀请信外,还需详细的日程表和邀请单位简介。
c.70周岁及以上人员确需出访应附医疗部门六个月内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家属的意见。
d.办理证件需三张护照照片(铜仁路285号三楼拍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签证另需照片(每个国家要求不同,尤其是,德国、美国和英国,可到外办查询)。
e.所有因公证件将由院外办统一保管,在领取证件前,须缴纳保证金500元,执行公务完毕,必须将证件立即上交外办,外办即归还保证金。

2. 所需工作日
a.赴港澳地区进行文化交流(香港停留时间30天以内,澳门停留20天以内)需要三周,如涉及演出或工作需两个月。
b.赴台湾地区及美国至少需要三个月。
c.赴其他国家至少需要一个月。
d.党政局级干部出访,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基础上再增加10个工作日。
e.如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前来办理,将不予受理。

(六)、因公出国(境)的政审
    办理出国(境)的政审件或备案表时公派出国手续的必需程序,也是申办护照的必要条件。我院人员的出国政审件或备案表由党委组织人事处统一办理。

(七)、因公出国(出访)任务完成后的回国小结等工作
    完成公派出国任务回国后,一般应在两周内提交出访小结。护照交外事办公室专管员统一保管。并到组织人事处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

二、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指在职教职工及学生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及私人联系的比赛、演出、教学及其他工作等事宜,向学院申请因私出国获得同意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手续流程及有关注意事项

1.在职教职工申请出国(境)的程序
(1)本人申请;
(2)部门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研究生部和组织人事处;
(3)组织人事处审核并经主管教学和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4)申请被批准后,当事人去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去组织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5)当事人自行办理因私护照、签证、港澳通行证。

2.学生申请出国(境)的程序
(1)本人申请
(2)专业老师及系部门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教学和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4)申请被批准后,当事人自行办理因私护照、签证、通行证。

3.在职教职工或学生应邀赴香港进行教学、演出等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须按照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申请赴港,因由其香港雇主办理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标签,然后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个人赴港澳通行证。具体事项可查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www.immd.gov.hk

4.在职教职工或学生应邀赴台湾进行教学、演出、比赛和讲座等活动,由于此类活动必须获得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件方能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学院外办可代为申请批件,凭国台办批件到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1500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在委托外办申请国台办批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台方邀请函
(2)详细赴台日程
(3)台方邀请人或机构背景情况介绍
(4)入台证

5. 相关费用:
(1)因私出国人员在申请签证时,如需学院外办出具出差证明、在职、在学证明(英文)等相关证明时,需支付人民币100元/每份。
(2)在职教职工或学生应邀赴港澳地区进行教学、演出等具有工作性质的活动时,如需委托学校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收取代办费人民币1000元/人。
(3)在职教职工或学生应邀赴台湾进行教学、演出、比赛和讲座等活动时,在提供所需材料以后,外办代为申请国台办批件,需支付手续费500元/份。

三、 本办法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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