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妇委会学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体会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17日   

院妇委会学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体会

《实施办法》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落实两个明确
  1、进一步对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出明确表述。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使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迈出更坚实的步伐,《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2、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执法主体以及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保障妇女权益是一项政府工作,政府要负主要责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同时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实施办法》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细化。
二、突出两个强化
  1、强化对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四期”特殊权益的保护,新修改的《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增加了有关妇女在“四期”受特殊保护的内容,细化了女职工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内容。
为有效地维护女职工的共同利益,实行源头保护和群体保护,《实施办法》增设了有关逐步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对各单位录用女职工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细化。
  2、强化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比较全面地开展妇科病和乳腺病的筛查。
原来法律规定女职工的妇科筛查是由单位组织承担相关的费用,这样无主管单位的妇女和生活困难妇女的筛查就得不到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增设了退休妇女、生活困难妇女的妇科病、乳腺病筛查由地方财政承担,并且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帮助。
三、提出两个确立
  1、在人身权利方面提出了禁止实施性骚扰,确立了全市防范和阻止性骚扰的总体要求。
目前,对于“性骚扰”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新修改的《实施办法》虽然没有给性骚扰下定义,但是,对性骚扰的几种主要表现形式作了归纳描述,同时强调了单位责任。另外,对受性骚扰侵害的妇女还给予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救助途径。
  2、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进一步确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责任的理念。
为了建立和明确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共同责任,《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的要求;对司法行政、民政等一系列的部门怎样做好调解等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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