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相关说明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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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评估结论

    (一) 根据可操作性原则,《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将原标准中的“内涵及说明”和“标准”合并为“指标内涵及说明”;

    (二) 关于II级指标(共14条)达标情况的判定由各评估小组根据《指标内涵及说明》中规定的要求,分析汇总现场考查中采集的评估数据,经全体组员合议后,分A、B、C三档进行判定,B档为达标要求,凡判定为A档和C档的需注明相关情况,并说明理由。

    (三)总体评估结论为达标“达标”、“暂缓通过”和“不达标”。要求分别如下:

    1. 达    标:判定为B档以上的II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且标注*的核心指标不能判定为C档。

    2. 暂缓通过:判定为B档以上的II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标注*的核心指标有1条判定为C档。

    3. 不 达 标:(1)、判定为B档以上的II级指标低于80%(即小于11条);(2)、判定为B档以上的II级指标达到80%(即大于等于11条)。但是标注*的核心指标判定为C档的超过1条。

二、关于评估期限和范围

    1. 评估期限

    评估期限为三年,学校应提供评估前3年的工作资料。

    2. 汉字应用水平测试

    在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之前接受评估的高校,本《评估标准》中涉及该事项的指标II—10不作判定,B档的II级指标为13条。

    3. 高职高专学校的评估

    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各高职高专的语言文字评估。

    高职高专学校中附属中专部的,其中专部按照对二级学院要求一并接受评估,其中“教育教学”指标参照《上海市中等专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检查指导标准》(沪教委语[2005]2号)中的B2指标要求。

三、评估工作的组织

    (一)召开评估汇报会,听取自评报告和情况介绍

    校语委主任作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自评报告;校语委全体成员参加评估汇报会。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校党政班子座谈会

    2.校语委成员座谈会

    3.各院、系、部教师(20人)座谈会

    4.各院、系、部(班)学生(20人)座谈会

    (三)问卷调查与规范汉字测试

    1.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结束后,进行问卷调查;

    2.大学一至三年级学生(400—500人)参加规范汉字测试。

    (四)巡视和走访

    专家组巡视校园用语用字情况,走访学校各院、系、部。

    (五)召开评估反馈会,反馈评估情况(时间另行通知)

    评估组长代表评估组向学校作评估报告;校语委全体成员参加评估反馈会。

四、其他

    (一)本标准所称“《实施办法》”是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二)本标准所称“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以《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以及第三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的要求标准。

    (三)本标准所称“汉字应用水平达标要求”,是指教师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分别达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四)本标准所称“用字规范”的内涵要求是指:

    1.学校的教育教学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2.学校名称牌(包括校内建筑物用字)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牌;校内文物古迹,题词、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校报校刊使用手写字题词作为报刊名的,其中的繁体字、异体字允许保留和使用,但必须用规范汉字另行标注。

    3.关于外文使用

    学校出版的汉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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