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30日   

关于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各高校:


    为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重要文化基地作用,进一步落实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1995]11号)的要求,使本市高等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达到较高的水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起,开展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相配合,采用自我评估和社会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和量化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负责实施。

    二、本次评估的是自1995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语委1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到1999年这5年期间的语言文字工作,所有评估资料均以此时段为准。评估实施时间为1999年2月到2003年2月。评估原则上按"211"高校(1999年2月起)、本科高校(1999年9月起)、专科高校(2000年2月起)的顺序进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提前评估。为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将先在个别学校进行试点,试点学校另定。凡参加评估的学校,将作为申报市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

    三、评估程序

    1、提出评估申请。参加评估的学校应接受过市教委高教办和市语委办组织的工作检查,并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凡申请评估的学校,应按照《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见附件)的要求,进行自测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

    2、实地评估。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上海高等教育评估事务所决定评估时间,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报告。

    3、公布结论和颁发证书。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审查评估过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然后公布评估结论并颁发证书,优秀学校另颁发铜牌。

    四、为加强对高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普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领导小组。

    五、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又很容易被忽视的工作。各校应进一步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积极作好接受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之中,纳入精神文明的创建之中,抓好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校园用语用字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师生的规范意识,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附件:《上海普通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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