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30日   

上海音乐学院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校园内以普通话作为会议、接待、电话、宣传、集体活动等公务用语。

第二条 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上海市规定的相应等级,在教育教学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 教师应当在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获得教师资格认定。

第四条 行政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

第五条 提倡学生在校园内一切场合都说普通话,上课、开会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合必须讲普通话。

第六条 校内广播、电视、音像节目制作等必须使用普通话。

第七条 将使用普通话的情况作为全院教师员工年度工作考核和评比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条 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机构名称及印章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二条 校园内各种标志牌、招牌、告示、标语、海报等公共场所面向公众的一切用字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其中固定性标牌在制作前须将文字清样送语委办,由语委办组织专家审定后再行制作。

第十三条 对汉语文进行拼写和注音,必须正确使用《汉语拼音方案》。

第十四条 使用电子设备进行信息处理以及制作信息技术产品、音像制品要使用国家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音乐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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