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以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现突出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延长察看期(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或开除学籍。
第四条 在公开场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非法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较轻,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经教育有一定悔改表现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
(一)扰坏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有一定悔改表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组织、策划闹事,破坏教学秩序,后果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因违反有关治安规定,被处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触犯刑法(属过失犯罪)被处以受审释放、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处劳动教养和有期徒刑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价值在6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
(四)价值在1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二次作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校内外斗殴者
单独斗殴,结伙斗殴,提供斗殴工具,作伪证者若受到《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一律予以记过以上处分。若没受到治安条例处罚的,学校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处分。
第九条 在校内聚赌者:
(一)首次聚赌,赌资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赌博次数在二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或留校察看及其以上的处分。
第十条 有流氓行为或有不正当性行为者:
(一)进行人身侮辱、猥亵女同学等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态度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一般,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
4、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包括非法同居)经查明,视其情节、态度及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属初次),经教育有悔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二次以上发生性行为,已造成一定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一)参与收看淫秽书籍、图片等录像等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和记过;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在下列违反校规行为者: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酗酒闹事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私用电炉、热得快等家用电器或者抽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隐患及火警事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破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300元以上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隐匿、私拆他人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拆他人信件,并窃取信内夹带的钱款等重要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教师或院系领导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并取消毕业资格;
(六)阻扰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宿舍、食堂、教室、琴房等管理条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其它处分。
第十三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一)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测验、考试(考查)成绩均为“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者:
(一)凡新学期无正当理由不准时报到注册,一律以旷课计算;
(二)旷课8—16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17—2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25—32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33—39课时给于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40课时及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经司法部门确定,犯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受处分者一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学生因违纪受处分后,其毕业时思想品德考核低于及格标准的,不授予学位证书;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均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档案不在学校的,处分决定寄往该生原单位或学生档案管理据地区。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管理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权,本专科生在各系系委会,研究生在研究生部,报学工办备案;
(二)记过处分的决定权视错误情节分别在教务处、研究生部或院学工办;教学管理范围的处分由教务处、研究生部决定,政治思想品德范围的处分由院学工办决定。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权在院长会议;
(四)学生因思想品德错误所作违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学工办张榜公布,学生违反教学管理(旷课、作弊)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决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张榜公布;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院办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满,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日内按《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院学工办提出申诉,院学工办按照《上海音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进行调查复核,根据院申诉委员会的意见,将最后决定答复本人。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相矛盾时,一律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院长会议批准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