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设立人民奖学金,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范围与对象:
凡在我院该年度人民奖学金评定时间范围内注册学习的各类普通本、专科生,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达到规定要求者,都可以参加人民奖学金的评定。
二、获奖学生思想品德及学业基本要求: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学校各类政治思想教育活动(政治理论课、形势任务课、党课、重要演出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其中,一等奖获得者品德纪律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二、三等奖获得者品德纪律考核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2、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A. 一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B. 二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
C. 三等奖获得者专业课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其它各科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
D. 以上各科成绩均不含选修课成绩。
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讲究卫生,身心健康。
4、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A. 受过任何一级校纪处分或党、团纪处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者;
B. 违反校纪(宿舍、教室琴房、学籍等制度规定),屡教不改(批评教育三次及其以上)者;
C.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D. 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包括补考及格);
E. 对评奖无理取闹者;
F. 无故不参加无偿献血者。
受处分的学生如当年确有较好表现,经核定后可参加当年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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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等级 |
品德纪律平均分 |
专业平均分 |
其它各课平均分(不含选修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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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90以上(含90) |
90以上(含90) |
90以上(含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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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85以上(含80) |
85以上(含85) |
85以上(含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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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80以上(含80) |
85以上(含85) |
80以上(含80) |
三、单项奖学金评定标准:
品德纪律考核成绩和专业课成绩80分以上,其他各课成绩平均75分(含75分)以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评单项奖学金。具体奖项为:
1、精神文明奖(名额比例2%)
宿舍卫生优秀:所在宿舍一学年内卫生检查平均成绩为优秀;
德育课成绩90分以上,并有社会艺术实践、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突出事迹,受到学校表扬嘉奖者(须附具体情况介绍)。
2、专业成绩优秀奖(名额比例2%)
专业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其它各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
3、学生工作优秀奖(名额比例2%)
热心学生工作,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组织能力较强,对所担负的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工作有创新。(须附具体事迹介绍)
4、体育活动优异奖(按实有人数颁发)
在院运动会上破记录,或获市级以上运动会个人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
四、人民奖学金奖项、比例及金额
1、 奖项
A、优秀毕业生奖(具体要求详见我院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例);
B、本、专科生(除毕业生外)奖学金,该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和单项奖学金。
2、 比例
获本、专科生奖学金的人数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二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三等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3%;单项奖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8%。
3、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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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金额 |
参评人数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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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学费的10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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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学费的6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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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学费的30%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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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 |
200元 |
8% |
4、 获其他音乐奖学金的学生一般不再参加本奖学金的评定,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者不再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五、评奖时间
1、 毕业生的人民奖学金于每年四月份单独进行评定;
2、 除毕业生外的其他学生奖学金于每年十月至十一月之间评定。
六、评奖办法与程序
1、人民奖学金以上一学年度学生名单及各项成绩为依据。各等类奖的名额由学工办计算,按比例下达至各系。各等级名额数不得突破,上一等级各名额数有余时不可并入下一等级使用(但金额按并入等级的标准执行),宁缺勿滥。
2、各系在学生德、智、体综合考评分数的基础上,将学习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学习成绩的排序:公共文化课成绩占40%,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占10%,专业课成绩占50%。)以确定推荐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名单,先在系内公示三天,同时报学工办、教学办初审,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公示一周,征求全院师生意见,如无不同意见即生效。
七、发放及荣誉
1、每年评定工作结束后,张榜公布给予表彰,同时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
2、获得一、二、三等及单项奖学金者,由学工办负责将获奖学金记录放入其本人档案。
八、本条例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自1999年5月制定,2001年11月又经修改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