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7日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上海音乐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第年9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上海市教委分配而定。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连续申请,如去年申请过该项奖学金的,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非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学院内其他奖学金的评审,特殊奖除外。

第十条 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具体由学工委负责组织评审,由系委会初审、系内公示、学工办复审、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与上海市教委下发的奖学金,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9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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