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5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管理上海音乐学院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工办特制订《上海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培训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的保障。

第二条        我校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各系可设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或专人负责。

第三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利益,校外单位来校联系勤工助学工作,一律由学工办负责接洽;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工办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学校对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我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言行将根据校纪校规作出严肃处理;对未经学工办许可的活动,学校将追求当事人责任,对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工办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可取消其参加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些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七条        学工办(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

1、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2、对学生利益和用工部门利益提供保障;

3、设立学生勤工助学资料库;

4、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及上海市各项公益活动;

5、统筹安排好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6、做好每月的勤工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每年九月,学生必须向学工办申请勤工助学,并填写由学工办统一印制的《上海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登记表》,经学工办审核后登记存档,并安排工作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实行用工岗位公平竞争、机遇平等、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勤工助学不得低于8/小时,每周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

第十一条 学工办对每学年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恶劣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取消其勤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音乐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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